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经我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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