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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常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经我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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