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潘**与青海省**市分公司、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康*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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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才旦与尼*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