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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