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杨**、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杨**、蒋**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全额退还原告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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