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不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法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张**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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