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5年3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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