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权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以“我们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杨**负担,另五十元退还给原告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贺*与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诉祁*甲、祁*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甲诉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鲁**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于原告吴**诉被告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常*全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陈**与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与权才娃民间借贷纠案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与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