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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祁*甲、祁*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祁*甲、祁*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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