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祁*甲、祁*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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