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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被告鲁*全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与被告鲁*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与被告鲁*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汪**诉称,被告鲁**曾经是我的岳父,2012年2月份,被告因去玉树州打工缺乏费用,从我处借款2000元,被告当时承诺打工回来后马上偿还,当时因为我与被告关系特殊,所以没有写下借据。我与被告之女鲁某某于2014年3月24日离婚后,我多次向被告追要2000元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委不还,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尽快偿还我的2000元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鲁*全辩称,我曾经是原告汪**的岳父,2012年2月份我确实从原告处借了2000元钱,但2014年3月24日我女儿鲁某某与原告离婚时,经大通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放弃了2000元借款的追偿权,我女儿放弃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现原告又要求我偿还2000元借款,我决不同意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汪**曾经是被告鲁**的女婿,2012年2月份,被告因去玉树州打工缺乏费用,从原告处借款2000元,被告当时承诺打工回来后马上偿还。原告与被告之女鲁某某于2014年3月24日离婚后,曾多次向被告追要2000元借款,但被告一直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鲁**从原告汪**借款2000元的事实,被告自己承认不讳,理应偿还。故原告汪**要求与被告鲁**偿还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鲁*全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汪**借款2000元。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鲁**负担,另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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