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不都与马**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不都与被告马**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买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4月17日,被告称其银行卡被锁无法取现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同月20日还款。但到期后被告偿还4000元后便以各种借口拒绝偿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十日内偿还原告剩余借款1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买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被告马**买向原告韩*不都借款20000元,约定同月20日还款,并给原告韩*不都出具了20000元的借条一张。到期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剩余16000一直未偿还。遂原告以被告偿还剩余借款16000元为由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马**买借原告韩儿不都现金,依法应当予以清偿。本案中,被告马**买借原告现金20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和证人冶占青的证词予以证实,况且被告在前次庭审中也承认该借条系其书写。虽然被告在前此庭审中提出该借款系赌资,并已偿还11000元,但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4000元,不承认该款系赌资,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16000元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买偿还原告韩儿不都借款16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马**买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