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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和被告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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