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和被告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尚**与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吴**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才仁江才与李**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虎与韩**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马*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