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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甲诉称,2011年5月份被告经马*向作保向原告借款14800元,当时没有写欠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后被告没有按期偿还,经催要被告于2013年5月11日偿还原告借款1500元,尚欠133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余款133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无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马*乙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乙以偿还贷款为由经马生向担保向原告马*甲借款148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个月,未写欠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及担保人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5月16日偿还借款1500元,并将剩余的13300元出具欠条一张,双方再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9月1日,借款到期被告再次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马*甲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西马场马*甲现金(13300元)壹万叁仟元,期限为9月1号还清,如还不清我情愿变卖一切财产还清借款。借款人:马*乙,担保人:马*丙,2013年5月16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乙借原告马*甲133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按照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规定,被告马*乙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甲借款13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被告马*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北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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