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与被告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尚**以“尚需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尚**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尚**负担,另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公多与张**、王**、沈**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藏蒙战与大通玉**经营部、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麻贵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虎与韩**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马*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