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公多与张**、王**、沈**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藏蒙战与大通玉**经营部、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保才旦与尼*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熊**与李**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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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尚**与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鲁**与舍生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