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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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