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十元,减半收取四十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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