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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诉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朱**负担,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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