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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航诉被告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丁**,被告因需要周转资金,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60000元,原告出于朋友间的信任,给被告借款两次,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但依据民事诉状中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本找不到被告,要求原告限期补正被告详实的住所信息,但原告仍未补正。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预收六百五十元,退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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