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花与被告舍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花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以“被告收到法院材料后已主动给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鲁**负担,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鲁**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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