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才仁江才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在恰卜恰镇贵南东路的住宅(平房)一座,申请人才仁江才已向本院提供王**所有的宁房权证城西区字第103661号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才仁江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李**在恰卜恰镇贵南东路的住宅(平房)一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