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申请执行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我院受理的王**申请执行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新疆自治区阿拉尔市金银川266号新龙花园10-1-101室(面积90.18平方米)一套、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24号2-2-2212室(面积80.52平方米)住房一套(该房屋现每月按揭贷款2000元,经王**、胡**协商剩余房贷由申请人王**支付)、青H97927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抵偿给申请人王**所有以抵偿全部债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1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胡**所有的位于新疆自治区阿拉尔市金银川266号新龙花园10-1-101室(面积90.18平方米)一套、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24号2-2-2212室(面积80.52平方米)住房一套(该房屋现每月按揭贷款2000元,经王**、胡**协商由申请人王**支付)、青H97927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抵偿给申请人王**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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