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760元,诉讼财产费27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1078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宁A×××××汽车,我院已冻结该车户,申请执行人已申请评估、拍卖该车辆,经合议庭合议,现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我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执行人员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我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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