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易崇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47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易**向申请执行人李**偿还借款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17元,共计102567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人员根据民事调解书载明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未能找到,后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执行人员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我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47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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