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胡**、宁夏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胡**、宁夏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0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60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胡**、宁夏昊**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220000,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4719元,以上合计1246619元。

本案在诉讼前冻结了被执行人宁**限公司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室房屋、兴庆区某营业房(均有抵押)、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名下位于金凤区某营业房、宁夏昊**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办公房房屋产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李**银行存款32203元、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64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李**。根据法律法律文书确定的地址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2014年12月29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胡**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室、银川市兴庆区某营业房房屋产权。查明被执行人胡**名下有宁A×××××车辆、宁夏昊**有限公司名下有宁A×××××、宁A×××××车辆,但车辆无法查找。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昊**有限公司在宁夏**行银行账户,但该账户为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无法扣划。现被执行人胡**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宁夏昊**有限公司已无具体办公地点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以上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0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