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伍*与宁夏乾**有限公司、高**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伍*与被执行人**计有限公司、高**、高**、宁夏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7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计有限公司、高**、高**、宁夏鸿**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70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计有限公司、高**、高**、宁夏鸿**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3287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252元,保全费5000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24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院未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的内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4245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7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