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曹**与被执行人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49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杜**偿还申请执行人曹**借款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5元,以上共计15275元。申请执行人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曹**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49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