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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艾*向申请执行人孙*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并支付利息5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9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100元,以上共计1484052元。该案在申请执行人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经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艾*协商,被执行人艾*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宁A×××××丰田车作价300000元抵顶借款,该案剩余执行款1184052元被执行人艾*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艾*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两套房屋产权,但上述房产均有抵押。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艾*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羁押于永宁县看守所。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艾*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通过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艾*名下的车牌号为宁A×××××车辆车户。通过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艾*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四套房屋房产;上述房产均有抵押。

2015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孙*、被执行人艾*与另案申请执行人刘*((2015)兴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艾*同意以其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产权证号:××号)以人民币70万元的价格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孙*,将该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孙*所有;申请执行人孙*需向另案申请执行人刘*支付20万元以清偿艾*欠刘*的借款,刘*收到20万元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艾*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产权证号:××号)的冻结,协助申请执行人孙*过户;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艾*实际偿还孙*50万元;现该房屋已经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孙*名下。被执行人艾*名下的其他房产都有抵押,且部分房产为轮候冻结,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艾*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艾*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孙*如发现被执行人艾*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4100元未缴纳。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艾*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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