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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仇**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被告孙**提出管辖权异议,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2015年之前存在借款关系。2015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欠原告借款200000元,利息120000元,本息合计320000元。后被告将其抵押给原告的车辆偷偷开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利息120000元,同时支付2015年1月3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现已还款20000元,原告要求利息过高,且原、被告已达成延期还款协议,部分款项尚未到履行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每月利息5000元。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5年1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2011年7月1日借仇**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月息0.0025元,计利息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孙**,2015.1.7”。因被告未清偿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诉讼中,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依法裁定冻结了被告所有的宁A×××××号奥迪汽车车户。2015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孙**于2011年7月1日借仇**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现经双方协商,见证人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孙**于2015年4月底前先还贰万元,仇**收到钱后负责到法院撤诉;二、孙**于2015年12月底争取再还捌万元整;三、剩余壹拾万元争取在2016年底前还清;四、利息从2011年7月1日—2013年7月10日以银行利息为准结算;五、扣押奥迪车暂放仇**处。仇**、孙**,2015年4月2日”。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但原告未按约定撤回诉讼。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相关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二张,被告提交《协议》及银行转款凭证佐证,经本院开庭审查和当庭质证,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1年1月7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于2015年1月7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20000元,原告为索要该借款将被告诉至法院,原、被告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于2015年4月底还款20000元,于2015年12月底还款80000元,下剩100000元于2016年年底前还清,利息自2011年7月1日计算至2013年7月10日止,以银行利息为准结算,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如无法定或约定解除事项,原、被告均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如约于2015年4月30日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因80000元借款已到履行期限,故被告还应当清偿原告借款80000元,下剩的100000元借款未到履行期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剩100000元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按照原、被告约定的利息支付期限,参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6.4%核算100000元借款(包含已还20000元借款)自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10日期间利息12993元(100000元×6.4%÷365×741天)。因被告未按约于2015年12月底清偿原告80000元借款,故还应当参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80000元借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原告仇**借款80000元,支付利息12993元,同时支付80000元借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参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仇**负担2164元,被告孙**负担8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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