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沈**买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43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沈**向请执行人王*支付借款1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980元,共计153630元。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还款协议,无需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王*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4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