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马雨*、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马**、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马**、李**向申请执行人高*偿还借款20万元及违约金6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855元,以上共计26750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名下有银行存款5000元,本案已划拨,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本案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查询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二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3855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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