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宁夏**限公司、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宁**限公司、马**、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12元,减半收取10956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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