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宁**限公司、马**、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12元,减半收取10956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徐**与甘*、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鄂托克前**限责任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梁*与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史**与王*、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柳*与王教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宁夏百**有限公司、陕西中鑫**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