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4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郭**向申请执行人张**偿还借款24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87.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612元,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与申请执行人张**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张**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4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