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陈**、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陈**、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3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陈**、王*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借款本金1279812元、利息146367元,逾期利息25562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1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9379元。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陈**、王*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张**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3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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