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充国与被告王*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王*钱居住地址不详、无具体联系方式,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充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任充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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