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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已于2015年11月30日收到了王*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称:2015年7月3日,起诉人王*与赵*对双方之前债权债务进行结算,赵*共欠起诉人700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向起诉人清偿。后赵*未依约向起诉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公断。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虽然起诉人王*提供的欠条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银川**民法院管辖,但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且双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均不在银川**法院管辖范围。故该案中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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