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丁**偿还申请人价款100万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通过银**银行管理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冻结被执行人丁**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一处公寓产(价值50万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