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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与黄啊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翟**与被执行人黄啊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黄啊逐偿还申请执行人翟**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201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9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76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啊逐名下位于贺兰县三套房屋产权,因该房产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进行处置。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住址,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因被执行人黄啊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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