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自愿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刘**与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梁**与郭**、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高**、丁*才与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顾**与张**、银川**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卢*与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顾*、周**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洪**与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周**、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