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自愿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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