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周**、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周**、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兴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赵*偿还申请人谢**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300000元、案件受理费9758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097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赵*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赵*因身体健康因素不宜采取拘留措施。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住址,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周**下落。因被执行人周**、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法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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