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中**有限公司与宁夏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夏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丰泽来房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夏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61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宁夏**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中**有限公司名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0000元,承担违约金373930.2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中**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7696.440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072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2577元,以上共计1030275.65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地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具体营业场所。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无具体营业场所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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