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马**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4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2.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82元。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8月14日依法对马**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我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马**无银行存款;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名下位于兴庆区某室房屋产权及宁A×××××车辆车户,后马**向我院交款24923元,并承诺剩余部分尽快付清。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人李*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