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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贺家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贺家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高**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1025元(按照本金10万元,年利率5.35%计算),迟*履行利息3045元(暂算至2015年11月4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31元,以上共计105220元。申请执行人高**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官林与被执行人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高官林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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