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马**、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马**、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马**、张**向申请执行人杨**偿还借款22990元及支付利息19664.6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4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54元,共计44148.6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马**、张**名下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马**、张**名下无存款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马**、张**并不在判决书所载明的地址居住且下落不明。我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我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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