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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李**、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6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李**、孟*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借款3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2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47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497元,共计310992元。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调解书载明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李**、孟*未能找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孟*的具体下落。后本院通过银行、银**管所、银**管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孟*名下无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李**在银**管局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孟*名下有两套房屋;上述房屋均有抵押且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查明被执行人孟*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其中李**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宁A×××××汽车一辆,该车车户已在诉前保全,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强制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上述财产的查封有效期限,有效期限届满后如需续查封需书面向法院申请。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费4497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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