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和解。原告李**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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