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人银川元**有限公司与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银川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曹*向申请执行人银川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1992.80元,违约金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780元、执行费6497元,共计446269.8元。申请执行人银川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在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曹**所地,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产管理系统查询、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依法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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