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乔**、陈**与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乔**、陈**与被执行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银川**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4)银民终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2707元,反诉费757元,合计43464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52元,以上共计44016元。申请执行人乔**、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判决书提供的住址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发现被执行人安**暂不在原址居住。经银行查询、房屋管理系统查询,均未查找到安**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冻结、锁定安**名下宁A×××××号车辆户籍。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安**的下落或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52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银川**民法院作出的(2014)银民终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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