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王**、汤*、宁夏华润**有限公司、宁夏华润**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兴执字第3145号执行裁定,并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兴执字第31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宁夏兴**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答辩情况
异议人宁夏兴**限责任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宁**团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不存在可协助执行的财产或款项,申请执行人向贵院陈述的设计费属于长宇(珠海)国际**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与宁夏华润**有限公司无关。故请求依法撤销(2015)兴执字第31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梁**同意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并自愿放弃执行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享有的债权。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王**、汤*、宁夏华润**有限公司、宁夏华润**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兴执字第3145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汤*、宁夏华润**有限公司、宁夏华润**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6780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后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兴执字第31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宁夏兴**限责任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华润**发有限公司在该单位的未付工程款5067802元,并于同日向宁夏兴**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宁夏兴**限责任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梁**认可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并自愿放弃执行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享有的债权,故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兴执字第31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