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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故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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