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5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5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于2015年3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马**3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840元、执行费4503元,以上共计311343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调解书地址寻找被执行人王*下落,但未能查找到。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名下银行存款,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其名下有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营业房,该房产有抵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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