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借款150000元及其利息5600元,承担保全费132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4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有结果。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其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